(2017)黑0281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马恩梅诉白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恩梅,白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652号原告:马恩梅,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顺,内蒙古达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海霞,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原告马恩梅诉被告白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马恩梅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恩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88元,由原告马恩梅负担。审判员 韩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庞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