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圣玉与戴立红、严玉阶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圣玉,戴立红,严玉阶,华容县兴茂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1140号原告:徐圣玉,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称霞,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立红,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被告:严玉阶,男,194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第三人:华容县兴茂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石伏村。法定代表人:戴立红,经理。原告徐圣玉与被告戴立红、严玉阶、第三人华容县兴茂矿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圣玉以原告与二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圣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徐圣玉负担。审判员 杨 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易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