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72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开瑞运通(北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开瑞运通(北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初856号原告: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楼T20。法定代表人:于璐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鸠,辽宁天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文,辽宁天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瑞运通(北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号北京科技会展中心(数码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马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逸鸥,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MSCMEDITERRANEANSHIPPINGCOMPANYS.A.)。住所地:瑞士联邦日内瓦市CheminRieu路12-14号。代表人:让·克里斯蒂安·塞弗琳(Jan-ChristianSeverin),该公司保险、法律和理赔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琦,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瑞运通(北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MSCMEDITERRANEANSHIPPINGCOMPANYS.A.)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计1184元,由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增强审 判 员 陈建鹏人民陪审员 陈念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