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3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兰溪市朝璋陶瓷经营部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朝璋陶瓷经营部,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3937号原告:兰溪市朝璋陶瓷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赤溪街道郑麻车村。经营者:叶霞娟,女,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朝璋陶瓷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兰溪市朝璋陶瓷经营部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保全价值140022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兰溪市朝璋陶瓷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0022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宏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