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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绍兴市越城豪美商务图文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越城豪美商务图文社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2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青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越城豪美商务图文社。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530号旁。经营者:徐荣,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卫芳,女,汉族,1977年1月10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系经营者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越城豪美商务图文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越城豪美商务图文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张万江代理审判员  单明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