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文小阳与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小阳,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文小阳,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涉外经济学院外教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证:661655354。法定代表人胡军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小阳与被执行人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忠审判员 符 晓审判员 潘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卓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