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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林斌、王菊环等与李涛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斌,王菊环,李涛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099号原告:李林斌,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王菊环,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李涛,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销售员,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李林斌、王菊环诉被告李涛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原告李林斌、王菊环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林斌、王菊环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斌、王菊环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林斌、王菊环负担。审判员  陈声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甑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