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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民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华市志龙钢结构维修厂与无锡市环球万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衣厚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志龙钢结构维修厂,无锡市环球万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衣厚滨,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字第2040号原告:金华市志龙钢结构维修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陈家沿村金华市天维纺织有限公司内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5943669730。诉讼代表人:杨永龙,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和平,浙江金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立园,浙江金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锡市环球万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南塘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AERX38。法定代表人:衣厚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衣厚滨,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11888X。法定代表人:高祥明,董事长。原告金华市志龙钢结构维修厂(以下简称志龙维修厂)与被告无锡市环球万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材料公司)、衣厚滨、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太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志龙维修厂诉称,原告志龙维修厂因承包浙江胜杰橡胶有限公司在遂昌东城区块龙板山工业园区分项钢结构工程需要,向被告环球材料公司购买不锈钢板等。2016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环球材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环球材料公司的要求先后支付货款178670元,货款支付到被告衣厚滨账号。被告环球材料公司送给原告的货物却不是不锈钢板,而是镀锌板。经法定部门鉴定,完全不符合其提供的产品质量标准。为此,该工程需要返工。经测算,原告因返工的损失为218234元(暂定,最后以鉴定为准)。因该假冒产品的生产者为被告山西太钢公司。因而,三被告均应承担法律责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环球材料公司、衣厚滨立即退回货款178670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2、被告环球材料公司、衣厚滨、山西太钢公司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施工损失218234元(暂定,最后以鉴定为准);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志龙维修厂与被告环球材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按照合同约定,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经征求原告意见后,本院决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晓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