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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艳与XX、孟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XX,孟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11民初1910号原告:孙艳,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道慧,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利芳,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孟楠,女,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原告孙艳诉被告XX、孟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利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孟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XX、孟楠共同偿还孙艳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1日起以5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分5厘计算至二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1日,XX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孙艳借款5万元,XX收到借款后,向孙艳出具借据一张。2015年2月11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借款期限至2015年5月11日。借款到期后,经孙艳多次催要,XX至今未还款。孟楠与XX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在夫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为使合法债权得以实现,孙艳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XX、孟楠未到庭,未答辩。孙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对孙艳提交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孙艳提交的XX出具的借条客观真实,证明了本案事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孙艳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8月11日,XX向孙艳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2015年2月11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借款期限至2015年5月11日。借款到期后,XX至今未还款。XX在向孙艳借款时,与孟楠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艳与XX签订的借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孙艳依约向XX提供了借款,XX未在还款期限到期后依约还款还息,侵害了孙艳的合法权益,孙艳请求XX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孙艳主张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5厘计算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仅支持自2015年5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孙艳请求孟楠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XX向孙艳借款时是在XX与孟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不能证明该笔5万元借款明确约定为XX个人债务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情形,故孙艳请求孟楠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孙艳请求XX、孟楠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孙艳请求XX、孟楠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二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艳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孟楠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孙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XX、孟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保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陈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