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与孔令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孔令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700号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杨圣江,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武,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政,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与被告孔令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