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4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铁亮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启工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铁亮,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启工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6民初4388号原告赵铁亮,男,汉族,1983年6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绣工东街**号2-7-1,身份证号码2101061983********。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启工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邹国发。委托代理人顾雪微,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吕仲立,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雪微,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铁亮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启工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铁亮、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和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启工店的委托代理人顾雪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本案中,涉案商品内有白色物质,而这种白色物质不是美味黄瓜的成份,系商品内存在异物,被告对其销售的商品有查验的义务,被告销售该商品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货款2.5元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1000元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启工店系分公司性质,因此其民事责任应由公司即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赵铁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商品号为6957961200670的美味黄瓜108g一袋退还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同时给付原告赵铁亮货款人民币2.5元;二、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赵铁亮赔偿金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