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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俞连辉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连辉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925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俞连辉,男,197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俞连辉控告王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沪0117刑初573号刑事裁定,对俞连辉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自诉人俞连辉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受理其自诉,追究被告人王某非法侵入住宅的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俞连辉指控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王某的犯罪事实,故原审法院认为该控告不符合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俞连辉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星审 判 员  王晓越代理审判员  于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吕曌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