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骆文庭、罗宁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文庭,罗宁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2687号申请执行人骆文庭,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委托代理人马清文,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宁仙,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骆文庭申请执行罗宁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宁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骆文庭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罗宁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89666.67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