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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丁扬卫与李太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扬卫,李太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7执167号申请执行人:丁扬卫,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太胜,男,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727民初23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2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太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李太胜长期不在家,未发现其有存款、房产、机动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李太胜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立军审判员  张治国审判员  范伟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