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创燕等与蒋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创燕,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吴创燕,女,瑶族,生于1986年10月4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蒋毅,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8日,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6民终8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吴创燕等申请执行蒋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蒋毅所有的位于武胜县街子镇武强路御景家园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左松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