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5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平与高长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高长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2民初5274号原告:陈平,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高长勋,男,汉族,1985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陈平诉高长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平、被告高长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平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1、判令被告高长勋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利息,按每月2%的标准,自2013年04月28日起至全额还清本金之日止,利息暂定为2000元,本金和利息合计22000元。3、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高长勋于2013年4月28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用途用于被告生意周转使用。合同约定:原告借款2万元(现金)给被告高长勋,借款期限为360日(12个月),利息为每月2%。如借款人在借款期满时未能全额还清借款本息,则剩余本金按每月2%计算利息直至全额还清,借款人每次还款应先计为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付清后方可计为返还本金。除此之外借款人尚须每日支付借款本金的3‰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至今未还款,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高长勋辩称:对借款金额有异议。2013年我妹妹结婚,当时在今日投资公司借款,当时签了有五六页纸,金额10000元,借款后七八个月利息每个月按时偿还,2014年2月初利息断了。我当时和贾总联系协商,后期还款还本金了。费用和利息一个月还1200元左右,后来我还不了。贾总同意还本金,我又还了3000元左右。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4月28日,原告通过合肥今日投资公司担保,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同意借款贰万元给被告,借款期限为360天(12个月),利息为每月2%。如借款人在借款期满时未能全额还清借款本息,则剩余本金按每月2%计算利息直至全额还清,借款人每次还款应先计为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付清后方可计为返还本金。除此之外借款人尚须每日支付借款本金的3‰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原告现金壹万元整。因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系借款的数额。原告提供了落款日期为2013年4月27日和28日的两张收条,而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为4月28日,原告陈述其系从事借贷业务,根据常理应是合同签订后支付款项;本案又系小额借贷,连续两天出示两张借条亦与常理不符,原告陈述系因资金不足才出具两张借条亦与其职业不符,综上,本院认定被告实际收到借款为1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已支付原告利息,但并无证据证实,且被告陈述也是给付他人,与本案原告并无直接关联,对被告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长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陈平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自2013年4月28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高长勋负担100元,原告陈平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解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