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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耿增文与刘拾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增文,刘拾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435号原告:耿增文,男,农民,现住涉县。被告:刘拾秀,男,现住涉县。耿增文与刘拾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耿增文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耿增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元,由耿增文负担。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