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耿增文与刘拾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增文,刘拾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435号原告:耿增文,男,农民,现住涉县。被告:刘拾秀,男,现住涉县。耿增文与刘拾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耿增文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耿增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元,由耿增文负担。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