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4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丁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4175号原告: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军(特别授权),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军,被告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整,并承担自2016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直至本金付清为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被告丁某某因承包工程需要临时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周期为一个月。原告分别在2016年4月21日和22日以1万元现金和9万元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丁某某交付人民币共计10万元。2016年5月21日原告向被告丁某某催要此款,被告丁某某无力偿还,遂出具了10万元的欠条交付原告。因借款发生在被告丁某某、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由被告丁某某、王某某共同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被告丁某某辩称:原告借钱给我,是支持我到靖江去买地皮的,当时那地皮是集体土地,建的房不能买卖,现在我的钱也给套进去了,原告的钱我会慢慢还的。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和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被告丁某某因承包工程需要,临时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给付被告丁某某现金10000元,次日原告从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上转账90000元到被告丁某某的银行卡上,合计人民币10万元。2016年5月21日被告丁某某向原告出具了一份10万元的欠条,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2016年12月29日原告周某某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以目前困难为由,至今未偿还。另查被告丁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周某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欠条各一份,被告丁某某、王某某结婚登记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丁某某应及时还款。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丁某某、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原告周某某要求被告丁某某、王某某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自催款次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本院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10万元并共同支付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丁某某、王某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两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周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收账号:a;行号:104312800123)。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贵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