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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行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顾雪凤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雪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7行初359号起诉人:顾雪凤,女,1975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2017年7月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顾雪凤的起诉状。起诉人顾雪凤称:起诉人于2017年4月向被起诉人信访要求将案外人周文平位于石湖荡镇古松7队违章搭建拆除。被起诉人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答复意见书》,不同意拆除。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被起诉人不作为违法,拆除周文平石湖荡镇古松7队违章搭建。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顾雪凤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施小萍审判员  凌吕华审判员  宋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