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伍大川与尹康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大川,尹康旭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636号原告:伍大川,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尹康旭,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大川与被告尹康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伍大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常建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巧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