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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执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月贵、陶梦武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贵,陶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2执1647号申请执行人:张月贵,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陶梦武,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月贵与被执行人陶梦武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月贵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终结(2017)浙1122执16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姚周威附:裁判文书使用法律条文依据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