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某1与被告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遗产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613号原告:孙某1,男,1933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住奎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欣然,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2,女,1961年7月10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奎屯市。被告:孙某3,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奎屯市。被告:孙某4,女,1964年5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告:孙某5,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库尔勒市。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遗产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孙某1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1以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孙某1负担。审判员 王春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嘉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