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9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廷月、耿文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廷月,耿文峰,徐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9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廷月,女,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临沂市沂水县诸葛镇西坡村村民。被执行人:耿文峰,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东里镇东安村村民。被执行人:徐凤兰,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东里镇东安村村民。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耿文峰、徐凤兰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