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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3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春玉与胡金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玉,胡金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3250号原告:张春玉,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胡金钗,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张春玉与被告胡金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春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春玉负担。审判员  胡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晶晶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