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卫军与张雪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军,张雪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767号申请执行人:刘卫军,男,汉族,住桦甸市。被执行人:张雪莉,女,汉族,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刘卫军与被执行人张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7)吉0282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张雪莉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卫军借款本金21,0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卫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00元,由被告张雪莉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雪莉于2017年6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卫军执行款3,00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0日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现因被执行人张雪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孔 岩审判员 罗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利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