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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行审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钱荣来、张前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钱荣来,张前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503行审47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第九中学对面,组织机构代码00322584-6。法定代表人夏东升,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钱荣来,男,汉族,1987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前玉,女,汉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裕社征决[2016]第220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钱荣来和张前玉违反《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第叁孩。根据《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16年12月15日作出征收钱荣来和张前玉社会抚养费99030元的决定,要求于2017年1月15日前交纳。并告知钱荣来和张前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送达后,钱荣来和张前玉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钱荣来和张前玉未主动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裕社征决[2016]第220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有证据证明,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裕社征决[2016]第220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望芜审��员卫景文审判员  胡晓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永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