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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符开杰与被执行人苏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开杰,苏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02执96号申请执行人:符开杰,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潭门镇。被执行人:苏华宁,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琼海市嘉积镇,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5)琼海民一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符开杰与被执行人苏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和本案执行费4487元由被执行人苏华宁负担。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谚伟审判员  许道宁审判员  郭和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黎陛燊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