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杨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杨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296号原告:郭某,男,1992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杨某,女,1996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信永,丰县粱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郭某负担。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梦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