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归生与颜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归生,颜斌,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李归生,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小学文化。被执行人颜斌,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司机。被执行人王伟,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司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归生与被执行人颜斌、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颜斌、王伟因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归生要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肖桂雄审判员 张云武审判员 陆元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伍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