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行审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永州市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州市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103行审64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1号市政府办公楼五楼。法定代表人彭晓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木松,男,该局执法支队大队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吴起俊,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执行人永州市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73号。法定代表人周文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桃源,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永州市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湘1103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不服,于2017年2月4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7年4月21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11行审复1号行政裁定书,撤销本院(2017)湘1103行审4号行政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永建罚(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永建罚(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即请求强制执行永州市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罚款3371700元,加处罚款3371700元。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立案审批表;2、调查笔录;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身份证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7、园丁山庄车库、车位统计表;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9、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10、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11、永州市专治办的函;12、关于永州市园丁山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13、园丁山庄业主委员会督促原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尽快完善的基础设施项目;14、园丁山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园丁山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绘图;15、规划指标复核报告;16、施工现场照片;17、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函;18、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9、园丁小区整改报告;20、103个小区整改情况征求意见表;21、关于园丁山庄小区业主反映的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汇报;22、(2015)4号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会议纪要;23、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执;24、申辩意见书;25、(2016)1号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会议纪要;2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26、执法工作联系函;27、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执。被执行人在本院组织的听证会上提出,一是该项目超建面积的行为已被永州市国土局实施了行政处罚,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不应再予以处罚,因违反规划和超建面积是一个行为产生的两个结果。二是该项目的房屋永州市房产局已颁布了房产证,是合法建筑,不应再予以处罚。三是行政处罚已经超过了时效,请求撤销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陈述的内容不符合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与处罚决定:一是责令被执行人继续按规划要求进行整改;二是责令被执行人在1#、5#、7#、10#、11#、12#、13#、16#、20#、22#、23#、24#、25#共计13栋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处罚人民币3371700元。并限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3月2日送达给被执行人永州市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永州市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永州市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永建罚催告(2016)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永州市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永州市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园丁山庄项目,位于冷水滩区西区路南侧、××路东侧,该项目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该项目规划审批27栋单位工程,规划审批建筑总面积为210728.52平方米,实际建成总建筑面积为256811.55平方米,超建建筑面积46083.03平方米。2015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建罚告[2015]58号),以被执行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被执行人继续按规划要求进行整改;对被执行人在1#-9#楼、11#-27#楼共二十六栋单位工程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拟处罚款人民币6580000元。该告知书于2015年8月5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同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辩意见,进行了陈述、申辩。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的申辩意见后,认为被执行人陈述的内容不符合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2016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永建罚(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责令被执行人继续按规划要求进行整改;2、对被执行人在1#、5#、7#、10#、11#、12#、13#、16#、20#、22#、23#、24#、25#共计13栋单位工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371700元。该处罚决定于2016年3月2日送达。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没有履行义务,在法定时间内亦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按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容积率建设,超规划建筑面积46083.03平方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了被执行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提出该项目超建面积的行为已被永州市国土局实施了行政处罚,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不应再予以处罚,因违反规划和超建面积是一个行为产生的两个结果的理由,因国土行政处罚与违反规划受到规划行政处罚的行为是两种行政行为,不符合一事不二罚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房屋已经颁证,是合法建筑,不再予以处罚的理由,虽然房产部门对被执行人修建的房屋进行了颁证,但颁证并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建设行为合法。故对被执行人提出的以上两点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被执行人提出行政处罚已经超过时效的理由,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执行人永州市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园丁山庄项目违规违约的行为一直没有改正,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申请执行人对其行为予以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且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永州市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受理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永建罚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永州市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行政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履行罚款人民币33717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33717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凌峰审 判 员 蒋艳辉审 判 员 黄 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