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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宏岩与被执行人田万峰、宋年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宏岩,田万峰,宋年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911号申请执行人石宏岩,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田万峰,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宋年法,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颊褥寺街68号院7幢2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石宏岩申请执行田万峰、宋年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田万峰、宋年法银行存款或收入247948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田万峰、宋年法自2017年1月14日起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