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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6执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宜昌兴发贸易有限公司、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兴发贸易有限公司,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阳新县中正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6执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宜昌兴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52号。法定代表人:蔡雄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木港镇坳头村。法定代表人:尹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阳新县中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浮屠镇公桥村。法定代表人:乐书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兴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阳新县中正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阳新县中正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阳新县中正化工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阳新县中正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选鹏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胜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