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恢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玉明与章怀龙、刘秀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明,章怀龙,刘秀情,东台巨龙电工器材科技有限公司,顾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恢866号申请执行人:朱玉明。被执行人:章怀龙。被执行人:刘秀情。被执行人:东台巨龙电工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怀龙,董事长。被执行人:顾伯平。申请执行人朱玉明与被执行人章怀龙、刘秀情、东台巨龙电工器材科技有限公司、顾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泰兴戴民初字第05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章怀龙、刘秀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东台巨龙电工器材科技有限公司、顾伯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114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应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17400元(已交)。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已受偿被执行人顾伯平的房屋拍卖款786837元,尚欠1213163元未执行到位,本次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朱玉明的请求,对被执行人章怀龙所有的冻结在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评估,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在评估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章怀龙所持有的股权的评估,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且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对被执行人章怀龙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评估,后因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股权的评估,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兴戴民初字第0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翟元圣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付庭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