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雪飞、陈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雪飞,陈荣,陈华州,刘小群,刘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2A号。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杜雪飞,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陈荣,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陈华州,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刘小群,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刘权,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雪飞、陈荣、陈华州、刘小群、刘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雪飞、陈荣、陈华州、刘小群、刘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9004执5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国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