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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凌与吕飞翔、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凌,吕飞翔,周英,赵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379号原告:陈凌,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桃梅,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飞翔,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周英,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赵兰,女,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陈凌与被告吕飞翔、周英、赵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陈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凌撤诉。案件受理费8482元,减半收取4241元,由陈凌负担。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