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11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与卿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卿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11民初506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九盛大厦506-509、529-532室。负责人:邓珊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龙,该公司员工。被告:卿波,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卿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卿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收取1187元,由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青春人民陪审员 江小方人民陪审员 李 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文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