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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623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毛某某、候某某、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毛某某,候某某,张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甘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623民初45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14日出生,系四川省井研县人。被告:毛某某,男,汉族,1967年5月23日出生,系四川省武胜县人。被告:候某某,男,汉族,1966年2月11日出生,系四川省阆中县人。被告:张某,男,汉族,1968年5月14日出生,系四川省南充市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毛某某、候某某、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47元,减半收取计1373.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赛毛措审 判 员  韩占贤人民陪审员  加 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祁占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