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陕西达元昌物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达元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达元昌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苏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智龙。上诉人陕西达元昌物流有限公司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铁路运输法院(2017)渝8601民初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陕西达元昌物流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未实际履行,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在《整车货物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之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或经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在涉案合同中的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规定,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重庆市、渝北区、沙坪坝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辖区,因此,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谭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