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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4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李学光与贺世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光,贺世疆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4114号原告:李学光,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玛纳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莉,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贺世疆,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原告李学光诉被告贺世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李学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光撤诉。审判员  焦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贺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