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7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许友志、何太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友志,何太友,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7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友志,男,195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何太友,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梅路160号。组织机构代码:6918447-7。法定代表人:熊江南,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友志与被执行人何太友、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冻结了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18×××86账户银行存款3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18×××86账户银行存款3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金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