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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7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任燕与胡昌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燕,胡昌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7715号原告:任燕,女,汉族,1972年7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庭,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大伟,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昌松,男,回族,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醋房街。原告任燕诉被告胡昌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任燕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燕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369元,减半收取684.50元,由任燕负担。审 判 长  吴荣霞人民陪审员  赖善成人民陪审员  陈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艺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