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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兰鹏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5刑初290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兰鹏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9年3月8日 文化程度 中专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住所地 成都市温江区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检察员杨卫亮 起诉书文号 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276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3月9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兰鹏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川ED****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江宁南路“鹭湖官”小区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逆行至此的杨某某驾驶的号牌为川A6****“一汽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兰鹏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5.3±8.8mg/100ml。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确定:被告人兰鹏、杨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兰鹏在现场等候,并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无 辩解 (辩护) 意见 无 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兰鹏已与事故方杨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兰鹏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事故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和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兰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组织 宣判日期 审 判 员 胡薇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