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玲与被告刘建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刘建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2311号原告:王玲,女,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告:刘建则,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原告王玲与被告刘建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建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刘建则给付借款30000元;2、刘建则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6日,刘建则向王玲借款30000元,并于当日为王玲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10月1日借款到期后,刘建则至今未给付。刘建则未作答辩。王玲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审查,本院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6日,刘建则在王玲处借款30000元,并为王玲出具借条,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10月1日,双方未约定给付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建则在王玲处借为王玲出具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王玲和刘建则之间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刘建则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出借人王玲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所述,王玲要求刘建则偿还借款的诉求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刘建则应给付王玲借款本金3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如果刘建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刘建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公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