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执45号之十八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张艳姣、李国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姣,李国美,姚春林,张军,韦清忠,范翠华,王纪成,罗林法,赵秀强,高怀峰,吴小阳,徐玉萍,王冬林,王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2执45号之十八被执行人:张艳姣、李国美、姚春林、张军、韦清忠、范翠华、王纪成、罗林法、赵秀强、高怀峰、吴小阳、徐玉萍、王冬林、王德红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241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王冬林已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对被执行人韦清忠(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南湖支行账户62×××10的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虞新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