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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民初8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郝三虎诉被申请人孙康杰、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三虎,孙康杰,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879号之一申请人:郝三虎,男,1973年1月14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城北村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孙康杰,男,1968年3月4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城北村人,现住址不详。被申请人:卫红,女,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城北村人,现住址不详。申请人郝三虎诉被申请人孙康杰、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郝三虎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卫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津市支行上的存款16万元。并提供自己所有的晋M3Z0**号大众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卫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津市支行6217XXXXXXXXXXXX688账户上的存款16万元;将申请人郝三虎所有的晋M3Z0**号大众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阳琴审 判 员 毛国荣审 判 员 卫俊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杨光玺书 记 员 贺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