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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全椒县古河1988古乐之巅与韩立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县古河1988古乐之巅,韩立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2565号原告:全椒县古河1988古乐之巅,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古河镇。经营人:张宇,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照,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立武,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养殖,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昌根,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椒县古河1988古乐之巅诉被告韩立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全椒县古河1988古乐之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64.50元,由原告全椒县古河1988古乐之巅负担。审判员  晋圣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