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宋丽玲与章根祥、周劲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玲,章根祥,周劲松,伍民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071号原告:宋丽玲,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根祥,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被告:周劲松,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城北花园C区。被告:伍民生,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枞阳县。原告宋丽玲与被告章根祥、周劲松、伍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7年1月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池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应视为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发生合同纠纷,原告应向池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条款有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丽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0元,全额退回原告宋丽玲。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治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章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