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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素芳与王庆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芳,王庆明,虞福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657号原告:吴素芳,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告:王庆明,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第三人:虞福军,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原告吴素芳与被告王庆明、虞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吴素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吴素芳承担。审判长  孔德冉审判员  王海芹审判员  陈道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本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