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素芳与王庆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芳,王庆明,虞福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657号原告:吴素芳,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告:王庆明,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第三人:虞福军,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原告吴素芳与被告王庆明、虞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吴素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吴素芳承担。审判长 孔德冉审判员 王海芹审判员 陈道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本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