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州市浩天商贸有限公司、江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浩天商贸有限公司,江浩,江小娟,江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路441号光浩国际中心21层。法定代表人林国利,董事长。被执行人永州市浩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舜德城市MALLA栋1层60号。法定代表人江浩。被执行人江浩,男,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江小娟,女,汉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江艳,女,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州市浩天商贸有限公司、江浩、江小娟、江艳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深仲裁字第513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6)深仲裁字第513号裁决即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州市浩天商贸有限公司、江浩、江小娟、江艳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晖审判员 朱 曦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