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泽雅与吴庆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泽雅,吴庆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314号原告:胡泽雅,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吴庆贺,男,199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胡泽雅与吴庆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泽雅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泽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由原告胡泽雅负担。审 判 长 张林霞审 判 员 陈海波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倩 微信公众号“”